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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 项目管理办法(赤峰市)

时间:2024-07-25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依据《2023-2025年全区“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常态化实施方案》制定《全区“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项目管理办法》、全区“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赤峰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赤峰地区项目的开展(以下简称“光明行”)

第三条  “光明行”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一)白内障复明行动。为全区低收入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白内障患者(以下简称“患者”)开展筛查和实施免费复明手术。

      (二)青少年爱眼护眼行动。协助自治区教育厅开展中小学生防控近视筛查和预防近视宣传教育活动。为困难家庭318岁近视、斜视儿童青少年免费配戴近视镜,实施免费斜视矫正手术。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简捷高效、便民原则,由困难家庭白内障患者和近视、斜视儿童青少年的监护人自愿申请,由旗县区、盟市红十字会逐级审核后实施救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赤峰市地区“光明行”项目由赤峰市红十字会系统和赤峰市朝聚眼科医院共同推进。

第六条  成立由赤峰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担任组长,各旗县区分管领导及赤峰市朝聚眼科医院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领导小组。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佐证材料

 

第七条  赤峰市“光明行”项目救助对象为内蒙古自治区户籍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其他困难家庭的白内障患者和近视、斜视儿童青少年。

    第八条  申请人所需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白内障患者需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近视、斜视儿童青少年需提供本人及其监护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需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复印件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   

(二)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1.白内障患者和近视、斜视儿童青少年属低保、特困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其他困难家庭的,由旗县区红十字会协调同级民政部门核查确认。

2.白内障患者和近视、斜视儿童青少年属监测对象家庭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由旗县区红十字会协调同级乡村振兴部门核查确认。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自治区组委会与项目合作医院协议约定白内障每例手术费用,白内障患者手术费用在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全部由“光明行”项目承担。无医疗保险的困难家庭白内障患者救助标准为2000元。

第十条  困难家庭儿童青少年配镜,每副救助标准为上限500元,不足500元的据实报销。斜视矫正手术每人救助标准为上限4000元,不足4000元的据实报销。配镜、斜视矫正每人各只享受一次救助。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制定年度方案:每年2月底前,由市红十字会制定年度工作方案,下发至旗县区红十字会。

第十二条  宣传动员:各旗县区红十字会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光明行”项目和救助政策,扩大项目知晓率,让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和儿童青少年了解相关信息,及时联系当地红十字会申请救助。

第十三条  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儿童青少年的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救助,填写《全区“光明行”项目申请表》(附件2

第十四条  初筛:市红十字会牵头,组织医疗机构赴旗县区对白内障患者开展筛查,初步确定符合条件救助对象,建立筛查档案。协助教育部门在中小学开展近视防控筛查和眼健康宣传教育,并建立筛查档案

第十五条  审核:旗县区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全区“光明行”项目申请表》(附件2)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盟市红十字会审核确认。已享受其他部门或公益机构同类型补贴政策的不再列为救助对象。

第十六条  公示:由旗县区红十字会或村委会公告栏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公示《全区“光明行”项目拟救助名单公示表》(附件3),接受社会监督。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盟市红十字会最终确定受助对象。

第十七条   实施救助:

(一)每年39,旗县区红十字会组织经筛查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入院,进行术前检查,对身体状况符合条件的实施手术治疗。针对偏远农村牧区、白内障患者出行困难等实际,医疗机构可利用眼科流动手术车实施手术。

(二)每年19月,旗县区红十字会安排斜视儿童青少年入院,进行术前检查,身体状况符合条件的实施手术治疗。需要配镜的儿童青少年可就近在当地正规眼科医疗机构或眼镜店配戴近视镜。配镜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红十字会提交《全区“光明行”项目申请表》(附件2和配镜发票、佐证材料,由旗县区红十字会初审后,同时报送盟市红十字会《全区“光明行”项目配镜救助申请汇总表》(附8),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盟市红十字会将救助款拨付至监护人帐户。救助款先由盟市红十字会垫付,年度救助活动结束后自治区红十字会一次性将救助款拨付盟市红十字会。

第十八条  回访:白内障患者和斜视儿童青少年完成手术1个月后,由医疗机构对受助对象进行100%电话回访。旗县区红十字会对医疗机构电话回访记录进行核查,选择30%以上受助对象开展入户回访,并填写《全区“光明行”项目受益人回访表》(附件7)。

第十九条  存档资料:受益人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家庭困难等相关证明材料,统计、回访等文件材料由盟市红十字会存档。住院期间患者材料(患者住院结算票据原件、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医院回访记录等相关材料由医疗机构存档。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光明行”项目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及《全区“光明行”社会公益活动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组委会办公室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光明行”项目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项目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光明行”项目每年9月底结束后,各旗县区向市红十字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需求计划。

第二十二条 组委会根据各旗县区需求,结合上一年各旗县区“光明行”工作完成情况和需求,分解年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对旗县区红十字会困难家庭受助者身份认定、项目管理等情况开展抽查。

第二十四条  赤峰市朝聚眼科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规则和合作协议内容履行各项医疗程序,确保医疗行为合法有效、医疗技术成熟、操作流程规范,不会对受助对象造成任何损害。在活动中的医疗行为产生纠纷,应按合同约定由医疗机构负责依法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联合教育部门进学校,深入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 (社区)等开展多渠道、全覆盖宣传,让基层工作人员、群众、患者和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属、社会各界了解党的惠民政策。各级红十字会和合作医疗机构在开展筛查、手术等活动时,须统一使用自治区红十字会设计的活动宣传标识、海报、条幅。要广泛宣传项目工作人员、红十字志愿者、受益者典型事例,扩大活动的影响力。积极动员受益人及其家属参与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奉献爱心,回报社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赈济救护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制度之外的事项,需参照全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       1.全区“光明行”项目工作流程。

                  2.全区“光明行”项目申请表

3.全区“光明行”项目拟救助名单公示表

4.全区“光明行”项目复明行动进度统计表

5.全区“光明行”项目护眼行动进度统计表

6.全区“光明行”项目宣传统计表

7.全区“光明行”项目受益人回访表 

8.全区“光明行”项目配镜救助申请汇总表

9.全区“光明行”项目定点医院筛查和手术资金申请表

10.全区“光明行”项目配镜救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附件5.docx

附件6.docx

附件7.docx

附件8.docx

附件9.docx

附件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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